2020.12.29 尹簫 馬狄笙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稱“修正案”),新增條文13條,修改條文34條。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年修正)(下稱“201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等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下稱“非公職務犯罪”)的刑罰作出了優化,進一步規制了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員工涉嫌相關犯罪行為時可能面臨的刑事處罰,表明了立法者加大打擊此類犯罪行為的決心。
一、 法條修訂對比
相較于2017年刑法,修正案主要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量刑幅度、量刑標準和附加刑類型進行了修改,與2020年10月21日發布的二次審議稿沒有變化,具體修訂如下:
2017年刑法 | 修正案 |
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二、 主要亮點
1、 提高最高刑
2017年刑法對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的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挪用資金罪的最高刑為十年有期徒刑。而經修正案修訂后,對涉案金額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犯罪嫌疑人,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職務侵占罪有可能除以無期徒刑,涉嫌挪用資金罪最高可能除以十五年有期徒刑。這一修改體現了立法者保護經濟秩序的出發點,與倡導優化營商環境的大背景密不可分。
2、 調整量刑檔次
相較于2017刑法中三項非公職務犯罪的量刑檔次,修正案對在原有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兩檔量刑基礎上增加了第三檔“數額特別巨大”。對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職務侵占罪,第一檔與第二檔的界限由五年有期徒刑下調至三年有期徒刑,第二檔的最高刑調整為十年有期徒刑并作為與新設第三檔的分界線。而對于挪用資金罪,原第二檔的上限十年有期徒刑下調為七年有期徒刑,并作為了第二檔與第三檔的分界線。
3、 豐富量刑標準
從量刑標準上看,2017年刑法僅僅將受賄金額作為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職務侵占罪的唯一的量刑標準,而本次修正案則增加了對具體情節的考量,將“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納入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標準,使其更加多元化并加大了對相關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此外,2017年刑法將數額較大不退還作為了挪用資金罪最嚴重的量刑情節,修正案則在移除這一情節的同時,將提起公訴前退還挪用的資金的明確列為了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條件,以及增加對于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旨在促使行為人積極退還并補救犯罪行為的不利影響,更有利于維護企業的利益和正常運營。
4、 變更附加刑類型
修正案將2017年刑法中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職務侵占罪的附加刑由沒收財產變更為并處罰金,并將這一附加刑增設至每一檔量刑之中。相較于沒收財產而言,罰金的實際執行更為容易,涉及的財產關系也更為簡單,因而這一修訂實際上增加了犯罪的經濟代價,對于預防和懲治犯罪都有重要意義。
三、 要點評述
1、 追訴標準
對于2017年刑法項下的非公職務犯罪案件,個人犯罪的追訴標準主要依據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而原有追訴標準的制定都是基于2017年刑法項下的量刑,此次修正案對于相關內容的修改,必然在將來需要有關部門進一步對原有的追訴和量刑相關解釋和規定進行補充修訂,如重新調整“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細化“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標準等。
2、 管轄問題
由于修正案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職務侵占罪的最高刑提升至無期徒刑,那么在該等犯罪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關于級別管轄之規定,相關的偵查、審查起訴、起訴、審理等工作將由市級公安機關、市級人民檢察院(或分檢)、中級人民法院負責。